宁夏回族自治区二○一○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简章
为了做好2010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依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和《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宁党办[200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采取面向社会、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名额、招聘条件和方式方法见各招聘单位的招聘方案或招聘简章)。凡符合宁党办[2006]35号和宁党办[2009]47号文件规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要求和招聘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招聘单位自行制定,但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资格;
4、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法和时间
全区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须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单独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中就招聘工作程序、方式方法、途径、资格条件、政策措施等做出说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进行招聘。
区直单位由区直各厅局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县(区)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招聘方案未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自行招聘的,不予办理正式占编录用手续。
具体招聘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招聘。招聘时间从2010年3月30日开始,至2010年6月底基本结束。招聘博士及以上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招聘时间。具体招聘时间见各招聘单位方案或简章。
四、招聘步骤和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招聘单位和市县(区)根据自治区编办核定的《2010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空编计划》,制定自主招聘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自治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内,制定《2010年上半年全区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单位、名额、岗位和岗位资格条件、公开招聘途径和方式方法。
(三)招聘:各招聘单位和市县(区)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自主组织招聘。
(四)体检:对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凡体检不符合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察:对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负责考察。着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力。考察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
(六)聘用:
1、对进行了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在本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本人档案资料、体检、考察、公示材料等,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2、招聘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后,试用半年(或一年)。试用期结束,由招聘单位进行试用期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纳入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管理,并按照宁党办[2009]47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按照宁人社厅发〔2009〕4号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监督。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招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招聘和阳光操作的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条件容许的,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对招聘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严肃纪律。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违反下列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符合宁党办[2006]35号和宁党办[2009]47号文件的规定,借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之名,招聘“非急需紧缺人才”。
(2)泄露试题和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3)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4)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5)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聘工作重新进行的;
(6)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等处理;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取消聘用资格的,由招聘单位提供详实的考察材料和考察结论,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对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签订聘用合同,取消聘用资格。